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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需要掌握的知识点“保证方式”
时间:2022-04-07 点击次数: 编辑:jiahui
会计师考试啦,注册会计师考试需要掌握的知识点有很多呢,今天小编要为大家讲解的是其中的一个知识点,那就是保证方式保证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另一种是连带保证
什么是一般保证?什么又是连带保证呢?
一般保证的含义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具体情况
情况一: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保证人为借款人(债务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情况二: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情况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保证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如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连带保证的含义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具体情况
情况一: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保证人为借款人(债务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债权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情况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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